将应税消费品赞助给别人怎么交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消费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按照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种假的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再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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