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先来看一个指导案例:
(法【2014】327号,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三)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上述案例中,两被告人均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缓行。
危险驾驶罪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进行了修订。
什么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也是上面案例涉及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在危险驾驶罪中,有两个基本的概念需要厘清,一是道路,一是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醉酒驾驶的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认定为醉酒。
三、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以下的适用范围为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1、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
2、严重超速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
(3)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
(4)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拐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