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之间的专票能互相抵扣吗
不一定的.分公司的发票总公司可以入账,但是总公司的发票分公司未必可以.
不过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由国税代开个点的普通发票,分公司开出来的普通发票对方公司认证不了,不能抵扣.而且说的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成立是不是就按小规模,这要看公司是什么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9]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发票抬头要与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分公司没有法人营业执照,但会有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单独核算,所以名称必须一致.
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施行,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分公司也可照样施行.如果本属于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从会计核算角度是不可的,但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公司抵扣
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增值税发票.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下是我的理解:分公司要向总公司开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核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平销商品,只要两者内部协商好即可,税法上并无相关的硬性规定.
本文针对分公司之间的专票能互相抵扣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大家是否明白了呢,分公司可以说就是一种分支机构,产生的税收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如果取得同一纳税主体开具的专票,这怎么能抵扣呢?所以一般是不能互相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