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新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新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是由收购者自行开具给售货方,一直以来都是涉票犯罪的重灾区,更是各级税务机关严管的票种.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在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时要严格掌握各地相关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发票的购买、使用的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地区开具,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规定使用.
(二)、各地的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很多地方出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例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公告(2016)9号《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二”关于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第(四)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开具.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二、发票的抵扣规定: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需认证,同时没有抵扣期限的规定.考虑到企业消耗原材料结转成本的税前扣除的规定,建议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时入账.
同时,根据《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对于农产品税率以及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06月01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文件内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购入当期,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在领用时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建议纳税人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时入账抵扣,避免领用原材料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入账,从而在增值税加计扣除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应当符合规定.
我们参考一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问题: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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