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专票需要收回原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经将专票用于申报抵扣,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如果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是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也无需退回.
如果受票方已将该发票做账务处理,从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来说,开票方是没有理由收回原发票的.因为此份发票才反映最初的经济实质,而后补的发票是不能人为地再补回原来的凭证之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不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需红冲,是否需收回原发票?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红冲,可以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直接开具,而不是必须收回原发票作废.
红冲专票需要收回原发票吗?如果对方收到发票后没有抵扣就需要收回,如果对方已经抵扣过了就是对方凭证里的附件,是没有办法再退回,也不需要退回的,同时关于专用发票的红字信息表的申请内容按照上文笔者给出的参考操作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