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是否优先于一般管辖(最高院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结论是不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1.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仅能就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5.不得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也不例外。

二、务必关注的情形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法院管辖的,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依该协议确定管辖;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4.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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