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抢夺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抢夺罪概述及刑罚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与抢劫

抢夺罪的本质是“公然夺取”。

抢夺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在间接上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伤亡;而抢劫是一种对人的暴力, 本身就一定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强制,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 强制,而抢劫罪必须是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强制手段。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强制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抢夺在性质上是要轻于抢劫的,这就是为什么抢夺一般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罪是无须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当然如果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比如抢夺老人、儿童、孕妇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减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一种抢夺行为,就是多次抢夺,这种抢夺无须数额较大即可入罪,多次即3次以上。

抢夺与盗窃

传统的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

但现在有一种有力的见解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 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罪是平和性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性犯罪,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

每种理论都有合理之处,千万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着不加边界的价值。你可以坚持你的观点,但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也有其合理之处。

以赛亚·伯林说“人类有两类思想家,一类是一元论,像刺猬,非此即彼,非黑即白;还有一类是狐狸式的,圆滑,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对立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人类历史上,给人类带来浩劫的往往是一元论的刺猬型思想家,学习法律,很多时候我们要像狐狸,要有承认对立观点有合理的成分。当然人需要有原则,你可以坚持原则,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则有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妥协不是牺牲原则,很多时候妥协正是为了坚持原则而有所让步。

有些人觉得折中说没有鲜明的特点,但是法律不是智力游戏,也不是逻辑推导。法律要考虑到我们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刚接触一种学说,你可能觉得很厉害,结果又出现几个现实变量,让你觉得这个学说好像有问题,观点总在不断地变化。

正说、反说、折中说、折中说的修正说、折中折中说,理论就是这样不断前进。

人类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个天才基础上稍微迈了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所有的原创性观点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往前面迈了一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阅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你可能会发现现在绝大多数观点都是“剽窃”,剽窃的是人类伟大的观点,我们只不过在品尝人类伟大观点的残羹冷炙。我们的时间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们生命的终点。爱惜光阴,在有限的时间要做有意义的事情,要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用阅读去延长有限的时间。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