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账务处理
非房地产企业异地出售房产按以下步骤纳税:
一是要按房产转让金额缴纳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是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是将转让所得纳入当年的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5月1号营改增后,非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转让自建不动产(本文专指2016年5月1号后的新项目)的交易行为,涉税事项如何处理呢?
转让不动产,对于转让方来说,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对于受让方来说,涉及到印花税、契税。
一、转让方涉税事项分析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11%。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土地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与营改增之前一样,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只是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在收入确认、税金扣除等方面略有差异。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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