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防疫产品用于捐赠怎么做账务处理
方法一: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方法二:直接确认收入,分录如下:
(1)确认收入,结转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营业收入
(2)结转捐赠产品的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产防疫产品用于捐赠税务处理
首先,自产货物用于捐赠不确认会计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次,用于疫情捐赠的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并同时免征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三,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应分别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其四,对疫情捐赠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产防疫产品用于捐赠怎么做账务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小编觉得与以往捐赠的做账方式是一样,只是不同的是今年的用于疫情捐赠的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所以在账务处理上也是有一点小的区别的.详细的内容,小编已整理到了上文中,大家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