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对外承包收取管理费的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已构成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另外缴纳税收.因此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收入不全额入账,不开具发票,则对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因此对建安企业(被挂靠方)向施工队(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如何纳税?
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过程中,凡承包(租赁)者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收取承包(租赁)者定额上交承包(租赁)费收入的,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纳税范围,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企业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实行外部承包(租赁)经营,其向承包(租赁)者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属于经营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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