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关于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1955年3月2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2月11日刑法字第11号报告悉。所请关于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问题,在中央尚无新的规定前,可按1953年6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对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的批复,即:“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执行。对“得提高至二十年”的理解,是可以判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或二十年,而不是除了十五年就是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