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并介绍了《规定》主要内容、修订背景,以及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试行近两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规定(试行)》为指引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同时,也暴露出《规定(试行)》在操作性上仍存在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
2017年2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对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了新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相关精神,决定对《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27条,较之前的《规定(试行)》,操作上更加细化,采用分章表述后层次更加清晰,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
记者了解,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缐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