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假如没有保全成功,保全费用能退吗?”近日,王某来到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向该院执行法官咨询保全相关事宜。
2019年,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后迟迟未归还。最近,王某准备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希望借助法院的判决拿回借款。起诉前,他打听到张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便计划向法院申请保全,防止张某变卖房屋后转移财产。
得知申请保全需要另外向法院交一笔保全费用,王某便向法官咨询。
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蒲可可介绍,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般来说,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只要法院作出了保全措施,便不能退还。虽然该笔费用法院不能退还,但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时,在起诉书诉讼请求部分单列“诉讼保全申请费用由被告负担”。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没有提出保全的请求,在法院立案后,才向法院申请保全,那么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该请求,并明确所主张的具体数额,以便法官审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定保全费用的具体承担方。
假若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结案前,才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2〕11号)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此时已不能再增加诉讼请求,诉讼保全申请费用只能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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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