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走账是否构成虚开
答:如果是没有发生业务,走了公账,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虚开,但也很有风险.
虚开的情况包括: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为整治税收环境,加大对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都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有严格的处理规定.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
因此,随后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界定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行为.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实际走账是否构成虚开?虽然不算实质上的虚开,但是并不代表没有业务往来只通过银行走账去开发票就不违法了,这种只为了三流合一的操作,在税务上也是非常危险的,笔者认为哪怕是出于保护财务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要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