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案情简介
敲诈勒索2002年3月,被告人李某成因对村委将0.86亩土地承包给孙某某不满,向文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吕梁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县政府、县农经局给孙某某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温某某从孙某某处租赁该土地,违法占地建设加油站,被告人李某成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威胁,于2018年1月向温某索要23万元。 寻衅滋事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成一直以土地被占用上访,索要赔偿。时任村干部迫于信访压力,先后三次给李某成8万元,让其不要继续上访。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成因取暖问题,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吵闹,抢夺并摔坏工作人员手机,后指使他人用车堵小区大门,并将小区物业办公室的门上锁,扰乱小区居民和物业的正常工作生活。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成手持喇叭在县委大楼前的市政广场上起哄闹事,并扬言赴京上访,引起群众围观,扰乱了社会秩序。2021年3月6日,在县信访接待大厅,被告人李某成在2020年已做出息诉罢访保证的情况下,仍然到接访现场,继续反映问题,并煽动信访群众围堵接访工作人员。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扰乱正常信访工作秩序。
判决结果
文水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辱骂拦截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财物。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成不服,提出上诉。吕梁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活动,必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公民反映诉求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