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允许扣除加计的比例怎么算
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企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其他行业
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研发费用里哪些费用不予税前扣除?
不能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
1.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当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担的研发费用.
2.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没有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礼品、礼金、赞助费等.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6.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由受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研发费允许扣除加计的比例怎么算?今年的汇算清缴里,企业如果存在研究开发发生的支出,是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加计75%,合计也就是原费用的175%进行所得的扣除,其中不能扣除的6项费用笔者也做了说明,想知详情就去看上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