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借贷合同有什么要求?

公司的借贷合同有什么要求?

答:目前国家的金融法规和政策中,未放开企业之间的借贷,仍然按照无效对待.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处理.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几个批复,仍持有该观点.

但是,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尽管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处理上是参照有效处理的.例如,通常会判令债务人偿还本金和贷款利息.虽然有的法院仍然后另行制作决定,对双方约定的利益予以收缴,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会以各种理由撤销类似的收缴决定,将利益判归债权人,尽量保护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权益.何况,谁占有本金,必然会产生相应利息,债务人应当将利息随本金一起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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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吗?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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