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21年9月30日下午,本律师收到河南M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由本律师办理的秦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被告人秦某被判缓刑,已经获释回到家中,受我们辩护的影响,其他十三名被告人也全部被判缓刑,全部获释。2019年7月29日,安徽某公司员工秦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南M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慕名求助,本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秦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疫情肆虐,本律师克服种种困难,先后赴河南10余次会见秦某,详细了解案情,经过认真阅卷和审慎地法律分析论证,先后起草了包括质证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庭前辩护词、庭后辩护词等各类法律文书累计达10余万字,并专程赴河南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交流辩护观点,陈述我方辩护意见。
因为疫情原因,加之本案总案值达1.2亿,属重特大案件[一共有被告人七十多人,其中秦某一案(本案分案审理)共有被告人14人,秦某总涉案数额达四百余万元(本人销售额290多万元,其担任组长的销售小组涉案120多万,起诉书指控秦某对其销售小组的销售数额承担责任)],再加上案情复杂,加上我们的强力的无罪辩护,当地法院一度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整个案件审理周期长达两年之久。
2021年5月9日,本案在河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本律师出庭为其提供辩护。在法庭上,本律师全程脱稿,发表了半个多小时的辩护意见,从事实到法律,全面驳斥了起诉书的指控,明确提出本案所有的被告人均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秦某等十四人构成诈骗犯罪的指控是完全错误的。本律师的辩护赢得其家属和其他被告人及家属和旁听群众的高度评价,庭审结束,秦某家属及其他被告人家属和旁听群众争相与本律师握手,感谢本律师为他们所做的精彩辩护。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经过法庭的认真研究合议,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法院从轻判处秦某缓刑(司法实务中,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难度非常大,就采取轻判、判处缓刑等替代措施,本案正是如此),受我们强力辩护的影响,本案其他十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均已获释回到家中。本律师再次以专业的刑事辩护帮助当事人恢复了自由之身,他们终于能够恢复自由,终于能够和家属欢度国庆佳节了。这已是本律师今年第三起成功案例了。
本律师为当事人的喜获自由感到由衷的高兴,希望他们汲取教训,遵纪守法,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用自己的聪明和智慧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现将本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词整理发表如下,敬请各界同仁朋友批评指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控诈骗罪一案被告人秦某的委托,指派谢政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秦某,详细了解了案情,认真翻阅了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认真分析了案情,辩护人认为秦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秦某等被告人均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其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评价为虚假广告罪。
第一部分 起诉书的指控逻辑不能成立
由起诉书可知,起诉书的指控逻辑为:
一、客观方面,QXX、秦某等被告人在北京WJG公司安微QC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令、安排下,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一)HCD等人注册北京WJG科贸有限公司(下称WJG)及旗下QCT公司实施诈骗活动:
1.HCD等人注册成立北京WJG科贸有限公司及其下属QCT公司,由LZQ任总经理,安徽QCT是其下属公司之一。
2.策划部在网上搜集治疗中老年糖尿病的软文、术语等,制作虚假宣传网页,把公司销售的保健品、食品宣传成有治疗效果的药品,将各部门销售人员的微信号制作在网页上,将广告推送到各种搜索引擎平台上,让点击网页的患者加上销售人员的微信。
3.公司雇佣不懂医学知识的社会青年进行短期岗前话术培训后,冒充医生助理,健康中心老师等身份,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对消费者进行虚假诊治,骗取消费者信任后,以食品、保健品等充当药品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治疗,夸大疗效,使被害人误以为是医生为其诊治,能根治其病情,将食品、保健品当药品购买,共诈骗123734205元。
二、主观方面,被告人HCD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成功后,公司安排销售人员使用WJG软件系统下单,由仓储部根据订单信息发货。财务部将收到的定金及代收货款汇总后用于公司股东分红、产品采购、销售人员工资、作案场所租赁、作案工具购买等。
三、秦某等人在QC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下,冒充汪老师健康管理专家,高血糖健康管理汪老师等虚假身份,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随意对消费者进行虚假诊治,骗取消费者信任后,以食品、保健品充当药品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治疗,夸大疗效,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并能根治病情。
四、起诉书由此认定QXX、秦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起诉书对秦某等人的指控逻辑是完全错误的,秦某等人的涉案行为根本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但其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评价为虚假广告罪。
一、北京WJG集团及其旗下QCT的工作人员销售涉案保健品的整体销售行为均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客观方面,QCT工作人员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其一,秦某等QCT工作人员是以健康管理专家汪老师的名义向消费者推销涉案保健品的,并没有以医务人员的身份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消费者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因此就误以为其是专家、权威的医务人员,更不会因此就相信秦某等人的所谓的虚假诊断。
其二,秦某等被告人没有对消费者进行任何检查、开具处方等诊断行为,起诉书所谓的虚假诊断无从谈起。
其三,秦某等被告人从来没有说涉案产品是药品,更没有以保健品冒充药品的所谓涉案行为,且涉案保健品为合法合规产品,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均注明为保健品;其向消费者推销涉案保健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营销,即便存在夸张的成分,也属于商业欺诈,和诈骗无关。
其四,消费者不可能因为QCT工作人员的推销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辩认医务人员的基本常识,不可能将健康顾问和医生混为一谈,不可能产生健康顾问就是医生的谎诞想法。涉案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均注明为保健品,而且明确标注“不能替代药品”。消费者看了标签和说明后,对涉案产品是保健品、不是药品的真实情况已然了解,不可能也不会因为QCT工作人员的推销活动就产生涉案产品为药品的错误认识;而且多份被害人笔录证实,他们并没有因为秦某等人自称健康顾问汪老师而误认为他们是医生,也明确表示秦某等被告人没有对他们进行任何诊断治疗活动。
其五,多份被害人笔录证实,被害人付款给QCT公司是基于QCT公司货到付款的销售模式商业风险很小及秦某等被告人给他们提供了专业的糖尿病常识的普及以及秦某等被告人讲涉案保健品具有一定的效果而购买的,其决定购买保健品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秦某等人的涉案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其六,即便QCT公司确如起诉书所述对消费者实施了虚假诊断活动,夸大消费者的病情,夸大了涉案保健品的效果,该行为也属于商业欺诈,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二)主观方面,QCT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权威机构的鉴定及多位被害人证实,QCT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保健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具有一定的价值,QCT取得消费者的钱财时向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产品及服务,并非无对价或者以极其低廉的几乎可以呼略的代价骗取消费者的钱财。
2.QCT公司设置了专门的退款程序,消费者只要对产品不满意便可无条件退款退货,且QCT公司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证明QCT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QCT公司具有固定的财产和固定的人员,其银行帐户上有大量资金,完全具有偿还被害人货款的能力。
4.QCT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固定的财产和固定的人员,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案发前还一直正常营业,QC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和员工一直在公司正常办公,不存在潜逃、失联、下落不明、拉黑客户、改变联系方式、卷款跑路的情况。
5.QCT公司销售保健品的资产完全可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且均用于股东分红、进货、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用品等正当用途,没有用于违法犯罪及挥霍、购买奢侈品等不正当用途,更没有因此而无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三)秦某作为WJG公司旗下安微QC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QCT)的员工,按照公司指令向消费者销售涉案保健品的行为属于QCT公司向客户销售保健品的整体销售行为的一部分,既然QCT公司销售保健品的整体行为均不构成诈骗犯罪,秦某按照公司指令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的行为更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二、QCT公司安排秦某等人,多次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推送保健品信息,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如果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秦某等被告人作为QCT公司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虚假广告罪予以定罪处罚。
三、秦某在整个涉案行为中仅仅是提供了帮助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仅仅起到次要性、辅助性作用,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 秦某只是QCT公司一名普通的员工,按照公司的指令向消费者从事了推销活动,属于公司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
(二)秦某接受公司指令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的行为只是QCT公司整个销售众多环节中的一个环节,销售方案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定、员工的培训、广告的制作、发送,保建品的进货、储存、发货,退货、货款的收取及支配等销售的主要环节秦某均没有参与,他仅仅是按照公司的指令,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向消费者推销了涉案保健品,其在保健品的整体销售行为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
(三)即便QCT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秦某的行为也属于从犯,并非主犯,应当按照他在公司整体销售行为中所处地位、作用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从轻处罚。
第二部分 QCT公司及其员工的整体销售行为均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WJG集团旗下QCT工作人员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一)秦某等QCT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假冒医务人员,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任何诊断活动,更不存在以保健品冒充药品骗取消费者钱财的行为。
首先,秦某等QCT工作人是以健康顾问汪老师的身份和消费者交流的,没有假冒医务人员,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医务人员的错误认识。
1.秦某等被告人是以健康顾问汪老师的身份和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的。
秦某2019年8月17日笔录记载:
“我们公司在网络上投放的有广告,广告里面有我们销售员的微信号,顾客看到广告后感觉有兴趣了都会主动添加我们销售员的微信,我们就按照公司给的销售话术流程以高血糖健康管理“汪老师””的身份和顾客进行聊天。”
刑事侦查卷2第108页
LZQ2019年9月28日笔录记载:
“问:你们公司的销售员都是以什么身份与客户进行聊天?
答:都是以某某老师与客户进行聊天的,都是按照每个销售部的负责人的姓氏命名的某某老师,比如……25楼销售员都是使用“汪老师”的身份,……以前也使用过“谭老师”、“兰老师”的身份跟客户聊天。”
刑事侦查卷7第168页
秦某微信聊天记录(刑事侦查卷14)显示,秦某在和消费者进行交流时,均使用的是糖尿病健康管理的身份和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的。
秦某聊天记录(刑事侦查卷14第74页)
上述秦某、LZQ的笔录及秦某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充分证实秦某等QCT公司的工作人员是以健康顾问汪老师的身份和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的,不是以医生、医师等医务人员的身份和消费者交流。
2.消费者没有因为秦某等人自称健康顾问汪老师就产生他们是专家、权威、医务人员的错误认识。
被害人CHP2019年7月25日笔录记载:
“问:对方是以什么身份向你销售药品的?是否自称什么医院的医生?
答;对方自称是汪老师,没说是哪个医院的医生。”
CHP2019年7月25日笔录(刑事侦查卷4第18页)
被害人HRH2019年10月15 日笔录记载:
问:对方是以什么身份向你销售药品的?是否自称医院的医生?是男是女?
答:他是以汪老师(高血糖健康管理)自称的,没说是医生,不知道是男是女。”
2019年10月15日HRH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40页)
被害人JXY2019年10月13日 笔录记载:
“……
问:对方是以什么身份向你销售药品的?是否自称是什么医院的医生?
答:对方说是看糖尿病的汪老师,名字是高血糖健康管理,没说是哪医院的。”
2019年10月13日JXY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40页)
YHW2019年8月6日笔录记载:
“问:对方是以什么身份向你销售药品的,是否自称是什么医院的?
答:对方没有称自已是什么医院的医生,我也没有具体地询问。
问:你认为对方是什么身份,才购买他们的药品?
答:我没有想对方是医生,只是认为对方是某些领域的老师,才买的药物。
……”
2019年8月6日YHW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73页)
上述被害人CHP、HXA、JXY、YHW等人的笔录相互印证,证实QCT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其沟通时,没有声称是医务人员,在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某等人在与消费者沟通是声称是医务人员或者权威、专家的身份,消费者也不可能由此产生向其推销保健品的被告人是医生的错误想法。
3.QCT公司员工自称健康顾问汪老师也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是医务人员、专家、权威的错误认识。
LZQ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实,秦某等销售人员之所以以健康顾问汪老师的身份和消费者沟通是因为秦某等被告人系25楼销售人员,其所在的销售团队负责人是WQ,所以用健康顾问汪老师的名义和消费者交流,这也说明秦某等销售人员自称健康顾问汪老师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并非捏造、假冒。
在法庭发问环节,多名被告人在接受辩护人发问时,也明确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业界有一位德高望重、医术精湛的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非常权威的健康顾问汪老师,健康顾问汪老师和医务人员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不可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本案在案的被害人也不可能因为秦某等QCT公司工作人员自称是健康顾问便产生其为医务人员的错误认识,更不会因此就相信他们的专业水平精湛,误以为他们是医务人员或者业界权威、大咖,也也不可能因此就相信他们的身份,心甘情愿接受他们的所谓的虚假诊断活动,更不会因此就购买涉案保健品。
其次,秦某等QCT公司销售人员没有为消费者进行任何诊断活动,所谓的虚假诊断无从谈起。
医学诊断是非常严肃、非常严谨的的事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诊断人具备医生、医师等医务人员的身份。
2.必须对病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活动。
3.必须详细询问病人的病情及病史。
4.必须制作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学资料。
5.必须对病人的病情给出明确的医学诊断。
6.必须给病人开具相关医学处方、进行手术等治疗活动。
而从本案来讲,假如QCT的工作人员以诈骗为目的,对消费者实施虚假诊断活动,为了让消费者相信其诊断的真实性、权威性,达到诈骗消费者的目的,哪怕是装也要搞出一个貌似真实的、甚至是权威的医学诊断活动,否则何以骗人?司法实务中,我们看到的一些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案例中,犯罪分子为了骗取病人的信任,往往招募一些人假扮所谓的名医、专家、教授、权威等医学身份,对病人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活动,然后故弄玄虚,伪造患者的病情进而推销其假冒伪劣药品。而本案中,秦某等QCT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时,显然没有上述诊断活动。
被害人CHP2019年7月25日笔录记载:
“问:对方是以什么身份向你销售药品的?是否自称什么医院的医生?
答;对方自称是汪老师,没说是哪个医院的医生。
……
他们没有给我诊治。”
CHP2019年7月25日笔录(刑事侦查卷4第18页)
被害人HXA2019年7月25日笔录中也同样记载:
“在对方给你推销药品的过程中,是否对你进行诊治?
答:没有。”
2019年7月25日HXA笔录(刑事侦查卷4第3页)
被害人HRH2019年10月15 日笔录记载:
问:对方是以什么身份向你销售药品的?是否自称医院的医生?是男是女?
答:他是以汪老师(高血糖健康管理)自称的,没说是医生,不知道是男是女。
……
问:对方向你推销药品的过程说一下,有没有对你的病情进行(治疗)?
答:没有见面诊治,只是听我说了我的情况,让我使用哪些产品。
2019年10月15日HRH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22页)
被害人JXY2019年10月13日 笔录记载:
“……
我加了他的微信后,给他说了我的病情,他说我的病比较轻,吃点药就行了,然后按照我说的情况给我开的药。我们没见面,没诊治。
……
对方说是看糖尿病的汪老师,名字是高血糖健康管理,没说是哪医院的。”
2019年10月13日JXY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40页)
YHW2019年8月6日笔录记载:
“问:对方是以什么身份向你销售药品的,是否自称是什么医院的?
答:对方没有称自已是什么医院的医生,我也没有具体地询问。
问:你认为对方是什么身份,才购买他们的药品?
答:我没有想对方是医生,只是认为对方是某些领域的老师,才买的药物。
……”
2019年8月6日YHW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73页)
上述被害人CHP、HXA、JXY、YHW等人的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他们从来没有和QCT公司的销售员工见过面,QCT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其沟通时,也没有声称其是医务人员,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的检查诊断活动。纵览全案卷宗,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QCT公司的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任何的医学检查活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QCT公司工作人员给病人作出明确的诊断结论、制作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诊断资料,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QCT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了给病人出具医学处方,使用医生、药品、治愈、根除、治病等相关的医学治疗字眼。他们甚至连患者的面都没有见过,如何进行诊断活动?
由在案证据可知,他们所谓的诊断活动无非是询问了消费者的症状,介绍糖尿病的相关调理知识,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不是药品)。试问,哪家的医生这样给病人看病?病人能相信这样的医生吗?假如QCT公司使用如此拙劣手段实施诈骗,何以让消费者上当受骗?这样的所谓诈骗手段也太拙劣了吧。
既然QCT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对消费者实施医学意义上的诊断活动,所谓的虚假诊断就无从谈起,起诉书指控的QCT公司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所谓的虚假诊断的指控就不能成立。
其三,即使QCT公司确如起诉书所述对消费者实施了虚假诊断活动,夸大消费者的病情,夸大了涉案保健品的效果,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1.QCT公司员工假如确实对消费者实施了虚假诊断活动,可能涉嫌非法行医,不会构成诈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列举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QCT公司员工即便实施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虚假诊断活动,且符合解释第二条列举的情节严重五种情形之一的,因其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证书,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但是绝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由卷宗来看,消费者购买、服用涉案保健品后,没有出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不存在解释第二条列举的五种情节严重的情形,显然也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即便QCT公司员工对消费者进行了虚假诊断活动,也属于一般的非法行医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以保健品冒充药品、夸大效果,承诺根除、治愈等行为也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我们判断商业欺诈和刑事诈骗的一个根本标尺就是看有无实物交易,看行为人在整个涉案行为中究竟是诈骗被害人的钱财还是欺骗被害人买东西。如果没有实物交易,只是单纯地骗取被害人钱财,毫无疑问,构成诈骗犯罪;如果存在实物交易,骗被害人买东西就不可能是诈骗犯罪,而属于商业欺诈。如前所述,本案中,QCT公司员工只是欺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保健品,而非骗取他们钱财,显然不可能是诈骗行为。即便他们在推销活动中存在夸大效果,向消费者承诺可以根除、治愈或者承诺治愈率等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不能评价为诈骗行为。
(二)QCT公司不存在以保健品假冒药品的所谓的诈骗行为。 如果QCT公司人员以保健品假冒充药品欺骗消费者,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 销售人员所销售的商品是保健品,却一直对消费者谎称是药品。
2.出售给给消费者的商品尽管是保健品,却使用了药品的包装、说明,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
但是,从本案证据来看,上述两个条件均不具备,QCT公司不存在以保健品冒充药品的销售行为,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的QCT公司销售人员以保健品冒充药品的指控不能成立。
首先,销售人员并未讲过其向消费者推销的是药品。如前所述,销售人员是以健康顾问的身份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的,从来没有说是医务人员,也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涉案保健品是药品,没有使用医生、药品、诊断、治疗、根除等相关医学字眼,其销售人员也没有向消费讲涉案保健品是药品,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销售人员向消费者讲过其向消费者推销的保健品是药品。
其次,QCT公司设置了违禁词,禁止员工使用医生、药品、诊断、治疗、根除等相关医学字眼,违反了可能会给予处罚。秦某2019年8月17日笔录记载:
“秦某2019年8月16日笔录记载:
“问:你们公司有没有其他的奖惩规定?
答:每个月初有启动大会,会将励销售业绩好的人,……还有一些违禁词不能使用,例如:药、治疗、治愈、根治、康复、医生等,如果用了就会罚款。
……
公司说用了会违规。”
秦某2019年8月16日笔录(刑事侦查卷2第108页)
GXQ(QCT公司员工,专门负责QCT公司中老年部话术的话术)笔录证实,QCT公司中老年部的话术由LZQ等人制作后由GXQ修改后使用,GXQ在对话术进行修改时祛除了相关医生、专家、大夫、治疗、疗效、康复、彻底根除、完全摆脱等相关词汇,也不允许员工说QCT公司是医院、诊所、研究中心等医疗机构。而且公司还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发现员工使用禁用词汇的,还会予以处罚。秦某等人是接受公司的指令,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来推销涉案保健品的,既然公司给他们规定了禁用词汇,秦某等中老年部员工在对与消费者沟通时也就不敢使用相关医学词汇,也就不存在假冒医生对消费者进行虚假诊治、以保健品假冒药品欺骗消费者的涉案行为。
2019年7月3日GXQ笔录(刑事侦查卷6第77-78页)
其三,QCT公司出售给消费者的保健品的包装、说明书均注明是保健品,不是药品。由卷宗可知,秦某参与推销的保健品仅有三种,即唐不高系列、酪酵母和蜂胶三种产品。上述三种商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产品,而从其包装看,上述三种产品均注明是保健食品,仅具有保健功能,生产批准文号均为食保健字,没有注明是药品(见下图),包装均注明“不能代替药物”。任何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被害人看到上述包装,不可能产生就是药品的错误认识。
(三)QCT公司的销售行为没有也不可能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
首先,QCT公司的销售保健品的行为不可能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如前所述,QCT公司的销售人员是以健康顾问的名义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的,不是以医务人员的名义,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医学意义上的诊断活动,也不存在以药品冒充保健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且其销售给消费者的保健产品上均注明是保健品,不是药品,消费者看了包装,便会对涉案保健产品是保健品不是药品的真实性能有所了解,不可能因此而产生其购买的保健品是药品的错误认识。
其次,被害人也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HGY2019年7月24日笔录记载:
“问:你认为他是什么身份,才购买她们的药品?
答:他光说自已是降糖老师,能稳定住血糖,整天说的也不少,看着也挺科学,就相信他的话,才买的他的药。”
HGY2019年7月24日笔录(刑事侦查卷4第14页)
被害人CHP2019年7月25日笔录记载:
“……
加了他的微信后,他在微信上说他们的药治糖效果很好,我就打算买了他们提供的药品。……他们没有给我诊治。
……”
CHP2019年7月25日笔录(刑事侦查卷4第18页)
被害人HXA2019年7月25日笔录记载:
“在对方给你推销药品的过程中,是否对你进行诊治?
答:没有。
问:对方是如何介绍药品疗效的,是如何说服你购买药品的?
答:他就说这个药品效果比较好,是有中药配方,而且是先交少部分定金然后我收到药品后才支付剩余尾款,我就觉得比较可信。”
2019年7月25HXA笔录(刑事侦查卷4第3页)
YYK2019年8月11日笔录记载:
“……
对方没有跟我说他是什么身份,也没有说着是什么医院
……
我认为他是广告上公司的职工才买他们保健品的。
YYK2019年8月11日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18页)
问:对方是如何绍疗效的,是如何说服你购买药品的?
答:对方也没有怎么说,只是说他的保健品可以帮我把血糖调下来,其它他也没有说什么,我相信他们的保健品可以调下我的血糖我就买了。”
2019年8月11日YYK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18-19页)
2019年YHW笔录记载:
“问:你认为对方是什么身份,才购买他们的药品?
答:我没有想对方是医生,只是认为对方是某些领域的老师,才买的药物。”
2019年8月6日YHW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73页)
2019年10月11日JHY笔录记载:
“问:你认为对方是什么身份,才购买他们的药品?
答:我也没有认为对方的什么身份,我看到他们宣传的效果很好,我才买他们的药品来试一下的。
问:对方是如何介绍疗效的,是如何说服购买药品的?
答:对方就说药的效果很好,只要按照对方说的方法服药,几天后血糖就会降下来,我就想买来试一下。”
2019年10月11日JHY笔录(刑事侦查卷5第90页)
诈骗罪的一个核心构成要件就是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将钱财交付给行为人,被害人HGY、CHP、HXA、YYK、YHW、JHY等人的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多数被害人是基于QCT公司销售人员声称保健品效果很好,可以降血糖、可以货到付款及无效退款、购买风险低的营销方式才购买的,根本不是因为起诉书指控的根本不存在的QCT员工对消费者进行虚假诊治、以保健品冒充药品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才决定购买的。起诉书指控的QCT员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的虚假诊治、以保健品冒充药品的欺骗行为没有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与消费者购买保健品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谓的诈骗犯罪也就根本不能成立。
其三,本案大量的被害人均没有报警,也说明他们不认为QCT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诈骗犯罪。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尽管办案机关没有查清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到底有多少被害人至今仍是未知数。但是QCT公司的消费者人数众多是个不争的事实,整个安徽WJG公司的消费者群体更为宠大,粗略估计要有上万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发现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仅仅缘于M县的一个叫ZZY的消费者声称被骗的报警,而且ZZY是购买了安徽WJG公司旗下南京江宁YDT公司的保健品后报的警,他根本没有从QCT公司购买保健品,也不是QCT公司的客户。就是这样一位根本没有在QCT公司购买过任何保健品的所谓的被害人的报警,导致办案机关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包括QCT公司在内的安徽WJG公司及其旗下分公司的员工展开了大规模的抓捕行动,导致大量QCT公司员工被抓,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除了ZZY外,只有零零星星的三四个消费者报警。数以万计的消费者,只有三四个消费者报警,其余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均没有报警,甚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消费者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投诉举报,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索赔,这也充分说明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也不认为QCT公司销售保健品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否则为何不报警?
既然绝大多数消费者均没有报警,办案机关也没有查清楚他们到底是否上当受骗,则起诉书所谓的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涉案行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出资购买保健品的说法就就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二、QCT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消费者钱财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一)QCT向消费者销售的产品是真实存在的合法产品,且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保健功能,HCD等被告人不存在虚构捏造产品,无代价或以极低代价骗取消费者钱款的客观行为。
首先,QCT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依法从事保健品的销售活动。卷宗中QCT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公司营业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至2048年9月3日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酒水、医疗器械、化妆 品、卫生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等。由此可知,QCT公司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保健品的销售活动属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公司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其次,QCT公司销售的各项产品均从国家正规厂家进货,经过权威部门的鉴定,符合国家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和价值。
LH(QCT公司采购人员)2019年8月28日笔录记载:
“问:你讲合肥WJG公司进产品的流程?
答: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业务部门他们自己对什么产品有需求,他们汇总好报给LZQ,LZQ会告诉我业务部门最近需要哪些类型产品,我会根据业部务部门的需求去联系以前我们合作过的生产厂家,问他们是不是是有类似产品。……如果以前联系的厂家没有我们需要的产品,我就会到“88蓝”(保健品招商平台)网站上搜索相关的产品,如果有我们需要的产品,我就会直接和生产厂家联系。……
LH2019年8月28日笔录(刑事侦查卷197-1988)
问:你先说一下QCT系列的几个产品,你是如何联系的生产厂家及生产产品的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
答:蜂胶软胶囊这个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山东聊城澳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我们公司订了三万瓶蜂胶软胶囊,每瓶的价格是4.5元,这个产品我们公司定的销售价格是90多元一瓶,实际销售的时候都是和其他产品捆绑销售的,具体的销售价格我也不清楚。”(详见下图),
LH2019年8月28日笔录(刑事侦查卷7)
唐不高系列的泰尔牌善堂片的生产厂家是河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我记得生产价格是每盒50元,每盒里面有3瓶,我们公司定的销售价格是198元或者298元每瓶,这个也是跟其他的产品捆绑着卖的。
……
铬酵母软胶囊的生产厂家是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我在北京公司的时候就联系过,他们给我们做过QCT系列的鱼油、磷脂……铬酵母软胶囊生产过几批,……生产价格是7块钱左右,……
LH2019年8月29日笔录(刑事侦查卷7第203页)
……我们公司所有产品的配方都是以原生产厂家的配方为主,有时候我们会跟生产厂家提一些我们的要求,比如胶原蛋白饮料,我们会跟厂家说多加点胶原蛋白的量或者胶原蛋白的种类,我们所提的需要必须符合生产厂家的生产要求,所有带小蓝帽的产品必须按照厂家的生产要求来生产。
问:你们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哪些是有“小蓝帽”标识的?
答:QCT系列的有蜂胶……康不高系列的有善堂片,铬酵母胶囊。
……
所有带“小蓝帽”标识的产品盒子上写有功效,我记不太清楚。
问:你本人是否使用你购进的产品?
答:我用过我们公司的很多产品,比如我牙疼,我会用蜂胶;我血脂高的时候,我会吃一些鱼油。”
LH2019年8月29日笔录
LH2019年7月11日笔录(刑事侦查卷7第57页)
HXA(被害人)2019年7月25日笔录记载:
“问:你购买的药叫什么,买了多少次,买了多少药品?一共花了多少钱?
答:我一共买过三次,买的都是套餐一“速效稳定装”……
问:你购买的药品,用后是否有效果?有无副作用?
答:我感觉效果还可以,所以我买了一次后又买了2次,共买了三次,没有副作用。
2019年7月25HXA笔录(刑事侦查卷4第3页)
Q(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唐不高的生产厂家)2019年8月26日笔录记载:
“问: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
答: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保健食品和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
……
问:你们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答: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都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就包含了保健食品。
……唐不高泰尔牌善堂片是安徽WJG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公司生产的。
Q2019年8月26日笔录(HCD案刑事侦查卷51第63页)
配方是我们公司的,……泰尔牌善堂片的配方、功能和说明书都是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批件的。
……
这个产品只有保健功能,能够延缓衰老、调节血糖,这个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批件里都有。
问:你们向安徽WJG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唐不高泰尔牌善堂片的供货价格是多少?
答:每盒50元,我们一共向安徽WJG……销售了86000盒唐不高泰尔牌善堂片,总价格是4300000元。
Q2019年8月26日笔录(刑事侦查卷51第64页)
HCD案卷综中保存的由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明细表显示,其销售给安安徽WJG公司的泰尔唐不高善糖片累计86120盒,累计货款为4300000万元。
湖南省实验动物中心、湖南省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尔牌善堂片”符合企业标准Q/OKSH0007S-2018,具有延缓衰老、调节血糖的功能(卷51第83-97页)。
泰尔善糖片注册批件(刑事侦查卷51第76页)
上述LH、Q、HXA等人的笔录及泰尔公司的销售明细表、保健食品的注册批件相互印证,证明了以下客观事实:
1.北京WJG集团旗下QCT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均由正规厂家生产,属于有合格证、有产品批号、经过食品安全检验的正规保健食品,并非“三无产品”。
2.涉案保健品均由QCT公司从正规厂家出资购买,具有一定的价值。
3.经国家权威机构鉴定,涉案保健品均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且得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肯定和认可,包括QCT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及大量的被害人都在使用,并证明具有一定的效果。
其三,QCT公司销售涉案保健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所谓诈骗罪的核心特征即为诈骗,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在没有付出任何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可以基本忽略不计代价的情况下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前述可知,QCT公司销售的保健品为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各项许可证照齐全,经权威机构鉴定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得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不但被害人在使用,连QCT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在使用。且在案证据证实,涉案保健品系QCT公司从厂家进货,QCT公司支付了数额不菲的货款,仅唐不高一项就支付了420万元的货款,显然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QCT公司显然不存在空手套白狼的情形,其销售保健品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即便其销售手段存在违规,确实实施了起诉书所指控的所谓的假冒健康顾问,对消费者实施虚假治疗,以保健品冒充药品骗取消费者钱财的行为,属于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消费者购买涉不案商品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二)QCT公司设置了货到付款及专门的退款程序,消费者对保健品不满意的,可以选择拒收及退款。
秦某2019年8月17日笔录记载:
“问:顾客有没有退货的?
答:平均下来每个月大概会有1万到2万的退货退款。
……
直接拒收的多,收到货以后再退货退款的很少。
……
收到货以后退货或退款我肯定能知道,因为顾客会联系我们销售员,直接拒收的下单系统会有提示。
……
问:谁来负责统计拒收或退货的?
一般是由仓库负责统计的,具体是谁我不知道。”
刑事侦查卷2第115-116页
QXX2019年7月23日笔录记载:
“你是如何知道某个顾客拒收的?
答:发货之后,下单系统里面每单后面都会有单号,有时候自己可以查,也有个叫CHX和微信呢称“展望”的人专门负责物流跟单,他们会把签收情况录入到下单系统里面,下单系统就会提示是否签收或者拒收。
问:谁来负责统计拒收的?
答:在经典方场A座西区7楼办公的CHX,以及一个微信呢称叫“展望”的人负责。
问:你们有没有顾客收到货以后,已经支付了货款,但是后来又要求退货退款的情况?
答:也有,……但是不太多,这种情况客户都会和销售员直接联系,销售员把退货地址发给客户,客户将产品寄出,仓库收到后,仓库人员会将产品剩余的多少通知给LH,LH核对好后通知财务人员和销售员,然后由财务人员MHM进行退款。
……
具体由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因为退的钱款会从我们销售员的销售业绩中扣除。”
QXX2019年7月23日笔录(刑事侦查卷2第85-86页)
2019年8月6日CHX笔录记载:
“客户要退货时先和销售员联系,销售员提供给客户退货地址和收件人,客户退货发出后会把运单号给销售员,销售员把这个运单号转给我,我负责这个运单到货情况,跟仓库确认货物商品是否退回以及是否完整,仓库会把退货情况和破损情况制成表格发‘WJG仓库微信群’里,我和范玉枝都能看到,我和范玉枝会把退货到货情况反馈给销售员后,销售员就会进一步联系LH给客户退款,LH会向我和范玉枝确认一下,我会把这些退货情况汇总到‘2019售后处理’电子表格中。确认退货的订单我会在我制作的‘2019微商总表中把妥投情况’一列由妥投改成拒收,同时在‘WJG销售系统’里把这些退货的订单‘物流状态’改成拒收,公司的财务CXM每个月都会向我要退货情况汇总表格,我就发给她。”
2019年8月6日CHX笔录(刑事侦查卷6第205-206页)
MHM2019年7月11日笔录记载:
“问:有客户退货时怎么把钱退还给别人?
答:定金是通过我的微信和支付宝退还的,其他的货款都是CXM负责。”
MHM2019年7月11日笔录(刑事侦查卷7)
WQ2019年7月25日笔录记载:
“问: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退货或者拒收的比例有多大?谁来统计?
答:产品的退货或者拒收占比28%左右,由仓库那边的人负责统计。”
WQ2019年7月25日笔录(刑事侦查卷6第14页)
侦查机关从公司财务人员CHX电脑里提取QCT公司员工的销售记录显示,仅在2019年12月、2019年1月两个月,QCT公司便累计办理了退款380余笔,累计退款近80余万元(详见刑事侦查卷21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
秦某部分退款数据表(刑事侦查卷20第153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1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3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4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5页)
上述秦某、QXX、WQ、LH、MHM、CHX等人的笔录及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以下事实:
1.QCT公司及其母公司WJG公司专门设立了退款程序,由专人负责退款,消费者对收到的保健品不满意便可退款或者拒收。
2.消费者拒收或者退款比例占总销售额的20-30%,其中仅2018年12月、1月两个月,便为消费退款累计381笔,累计金额达80余万元。
诈骗罪的核心特点就是骗取消费者钱财,突出表现在行为人骗取钱财后立即潜逃、失联,使被害人难以找到,借以躲避还款义务,退款更是想都别想。即便是正常经营的商家,产品发生问题后,消费者维权尚且困难重重,退款退货极其艰难,日前风靡网络的特斯拉事件,特期拉轿车刹车失灵,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事件在网络发酵,引起巨大影响,但是特斯拉至今也没有为消费者安排退货。
而在本案中,QCT公司及其员工非担没有潜逃、失联,反而大张旗鼓对外宣传自已的产品和联系方式,唯恐消费者找不到自已,甚至还设置专门的退款程序,负责对不满意产品的客户实行退款,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退款额达到80余万元。QCT公司退货如此爽快,比起那些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闻不问,百般推诿扯皮的商家来讲,不知要好上多少倍。试问,有这样的诈骗吗?有这样的骗子吗?
(三)安徽WJG公司及QCT公司等系列子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HCD、LXY等人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完全具有偿还消费者钱财的能力,在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QCT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HCD、LXY等人严重的资不抵债,不具有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能力。
(四)QCT公司收取消费者的购货款用于公司正常开支,不存在挥霍、享受,用于违法犯罪等不正当用途。
起诉书查明:“(WJG公司)主要采取顺丰速运物流、京东物流发货并代收货款,财务部负责人LXY、CXM、MHM各司其职,将收到的定金及代收款分类汇总后,上报HCD,用于股东分红、广告推广、产品采购、销售人员工资、业绩提成、作案场所租赁、作案工具购买等 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QCT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正规公司,有固定的财产、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员工,有严格的财务规章制度,其销售保健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销售行为,即便存在违规,也不属于诈骗行为。在本案尚未开庭,法院尚未认定QCT公司销售行为构成诈骗的前提下,起诉书未审先判,将QCT公司销售保健品的行为定性为诈骗,将其生产经营地点预先定性为作案场所,办公用具定性为作案工具,然后又以QCT公司将涉案款项用来租赁办公场地、配备办公用品、给员工发放工资等正常的经营行为归结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反过来又来证明QCT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此来证明QCT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对起诉书这种指控逻辑实在不敢苟同。
起诉书已查明QCT公司将销售保健品的货款用于产品采购,给员工发放工资、给股东分红、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用品等用途,上述资金流向均属于正当用途,不属于诈骗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违法犯罪等不正当用途。且没有任何证据证实QCT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具有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能力。
(五)QCT公司直至案发前,一直在正常营业,具有固定的财产、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人员,案发前公司一直在正常营业,而且一直对外大张旗鼓地对外宣传自已的产品和公司,员工也不存在拉黑消费者,改变联系方式,不存在潜逃、失联等跑路情形,消费者完全可以找到QCT公司及其销售人员。
第三部分 QCT公司指令秦某等被告人,多次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推送保健品信息,夸大效果,涉及金额巨大,秦某等被告人作为QCT公司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应当评价为虚假广告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便秦某等被告人确实对涉案保健品进行了虚假宣传,亦是接受QCT公司的指令所为,其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不特定多数群众对涉案保健品进行不实宣传,且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数额大,情节严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秦某等被告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涉案行为应当评价为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四部分 秦某在整个保健品的销售体系中仅起到次要性、辅助性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即便构成犯罪亦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辩护人坚定不移地认为,QCT公司销售涉案保健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秦某等人接受公司指令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的行为同样也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犯罪。同时,我们也请贵院注意以下客观事实:
一、秦某在整个涉案保健品的销售体系中仅起到次要性、辅助性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起诉书记载:“2017年以来,被告人HCD、LZQ、CXM、MHM、WCC、ZGJ等人注册成立北京WJG科贸有限公司,……旗下先后成立北京WJG科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QC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称北京WJG集团,并在……合肥市繁华大道与翡翠路交叉口‘安徽QC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典广场A座7、8、25楼内……等地设立作案场所,实施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公司化运作,统一管理,分工协作,HCD任……董事长,LZQ任经理,负责所有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日常管理工作。LXY任公司总财务,CXM任总会计,MHM任总出纳,负责所有公司的财务收入、支出及销售人员的工资的发放工作。WCC……负责整个公司的网络统维护及制作,并负责将策划部制作好的方案、广告及销售人员的销售微信号的推送工作。ZGJ……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包括入职、离职考勤、行政考核、员工业绩的考核等工作。LH……负责整个公司产品的采购工作。何丽丽……负责整个公司的电话客服,对初期购买公司产品的受害者,再次销售。周亭……负责的策划部在网上搜集治疗……高血糖疾病的软文、术语等,制作虚假宣传网页,把公司销售的保健品、食品宣传成有治疗效果的药品,并将各部门销售人员的微信号制作在网页上,由WCC负责的网络部将广告推送到百度、搜狗、360网络搜索引擎平台上,让点击网页的患者加上销售人员的微信,期间雇佣不懂医学知识的二百余名社会青年进行短期岗前‘话术’培训后,冒充医生助理,健康中心某某老师等身份,……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随意对客户进行虚假诊治,下危机,骗取客户信任后,以‘食品’、‘保健品’等充当药品对客户进行虚假治疗,夸大疗效,让被害人误以为是医生为其诊治,并能根治其病情,然后将食品、保健品当药品购买,诈骗成功后,销售保员使用公司‘WJG’软件系统进行下单,汇总仓储部,仓储部根据订单信息进行发货,……财务部负责人LXY、CXM、MHM各司其职,将收到的定金及代收货款汇总后,用于股东分红,产品采购、销售人员工资、作案场所租赁、作案工具购买等。……被告人QXX任……‘安徽QC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5楼WQ团队销售三部经理,分别向带领的秦某……共13名销售人员传授犯罪方法,并进行日常管理。”
由上述可知:
1.涉案保健品由QCT公司统一组织销售,非秦某等个人行为。
2.QCT公司系北京WJG集团旗下的分公司,由HCD、LZQ、CXM、MHM、WCC、ZGJ等人注册成立,HCD是董事长,LZQ是总经理,CXM、MHM、WCC、ZGJ等人系股东,还是管理团队成员,秦某不是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也不是管理团队成员。
3.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管理及工资的发放由人事部负责,秦某没有也无权参与。
4.涉案保健品广告的制作、发布,保健品的进货、储存、定价,销售话术的制定,货款的收取,保健品的发货均由QCT公司下属工作部门统一安排进行,QXX、秦某等人没有参与。
5.保健品销售所得由公司统一支配,用于股东分红,产品采购、销售人员工资、办公场所租赁、办公用品购买等各项工作,秦某无权也没有参与支配。
6.销售保健品是QCT公司及其母公司北京WJG集团的统一行为,秦某不是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权决定涉案保健品的销售方案,没有参与保健品的进货、储存、发货、收款、客服等工作,没有也无权参与保健品销售款的分配,他只是接受公司的指令,按照公司的要求推销了保健品,在整个销售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对整个保健品的销售仅起到次要性、辅助性作用,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根据其在整个销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轻、减轻处罚。
三、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行为,且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由卷宗可知,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有的涉案行为,如实供述了他所知晓的安徽WJG公司及QCT公司的基本情况,且其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笔录及在案大量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相印证,与在案的被害人、证人的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秦某的供述是完全真实的,为司法机关尽快查清案件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本案定性存在严重争议的情况下,在本案基本事实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在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秦某主动认罪认罚,其悔改之意真切,即便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被法庭接受,也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
第五部分 总结
综上所述,
辩护人对起诉书对秦某等人的指控逻辑存疑,秦某等人的涉案行为根本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但其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评价为虚假广告罪。
一、北京WJG集团及其旗下QCT的工作人员销售涉案保健品的整体销售行为均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客观方面,QCT工作人员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其一,秦某等QCT工作人员是以健康管理专家汪老师的名义向消费者推销涉案保健品的,并没有以医务人员的身份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消费者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因此就误以为其是专家、权威和医务人员,更不会因此就相信秦某等人的所谓的虚假诊断。
其二,秦某等被告人没有对消费者进行任何检查、开具处方等诊断行为。
其三,秦某等被告人从来没有说涉案产品是药品,更没有以保健品冒充药品的所谓涉案行为,且涉案保健品为合法合规产品,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均注明为保健品;其向消费者推销涉案保健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营销,即便存在夸张的成分,也属于商业欺诈,和诈骗无关。
其四,消费者不可能因为QCT工作人员的推销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辩认医务人员的基本常识,不可能将健康顾问和医生混为一谈,不可能产生健康顾问就是医生的谎诞想法。涉案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均注明为保健品,而且明确标注“不能替代药品”。消费者看了标签和说明后,对涉案产品是保健品、不是药品的真实情况已然了解,不可能也不会因为QCT工作人员的推销活动就产生涉案产品为药品的错误认识;而且多份被害人笔录证实,他们并没有因为秦某等人自称健康顾问汪老师而误认为他们是医生,也明确表示秦某等被告人没有对他们进行任何诊断治疗活动。
其五,多份被害人笔录证实,被害人付款给QCT公司是基于QCT公司货到付款的销售模式商业风险很小及秦某等被告人给他们提供了专业的糖尿病常识的普及以及秦某等被告人讲涉案保健品具有一定的效果而购买的,其决定购买保健品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秦某等人的涉案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其六,即使QCT公司确如起诉书所述对消费者实施了虚假诊断活动,夸大消费者的病情,夸大了涉案保健品的效果,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二)主观方面,QCT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权威机构的鉴定及多位被害人证实,QCT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保健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具有一定的价值,QCT取得消费者的钱财时支付了一定的对价,并非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几乎可以忽略的代价骗取消费者的钱财。
2.QCT公司设置了专门的退款程序,消费者只要对产品不满意便可无条件退款退货,且QCT公司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证明QCT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QCT公司具有固定的财产和固定的人员,其银行帐户上有大量资金,完全具有偿还被害人货款的能力。
4.QCT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固定的财产和固定的人员,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案发前还一直正常营业,QC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和员工一直在公司正常办公,不存在潜逃、失联、下落不明、拉黑客户、改变联系方式、卷款跑路的情况。
5.QCT公司销售健品的收入用于股东分红、进货、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用品等正当用途,没有用于违法犯罪及挥霍、购买奢侈品等不正当用途。
(三)秦某作为WJG公司旗下安微QC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QCT)的员工,按照公司指令向消费者销售涉案保健品的行为属于QCT公司向客户销售保健品的整体销售行为的一部分,既然QCT公司销售保健品的整体行为均不构成诈骗犯罪,秦某按照公司指令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的行为更不构成诈骗犯罪。
二、QCT公司安排秦某等人,多次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推送保健品信息,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如果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秦某等被告人作为QCT公司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虚假广告罪予以定罪处罚。
三、秦某在整个涉案行为中仅仅是提供了帮助行为,是从犯,即使构成犯罪,也仅仅起到次要性、辅助性作用,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 秦某只是QCT公司一名普通的员工,按照公司的指令向消费者从事了推销活动,属于公司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
(二)秦某接受公司指令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的行为只是QCT公司众多销售环节中的一个环节,销售方案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定、员工的培训、广告的制作、发送,保建品的进货、储存、发货,退货、货款的收取及支配等销售的主要环节秦某均没有参与,他仅仅是按照公司的指令,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向消费者推销了涉案保健品,其在保健品的整体销售行为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
(三)即便QCT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秦某的行为也属于帮助犯,并非主犯,应当按照他在公司整体销售行为中所处地位、作用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应予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政敏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