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法律时,如果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条文解释的结果都是一样的情况下,就不会存在这种问题。
事实上,常常会出现多种解释方法解释出来的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此时该如何解释?
首先应当选择文义解释,该解释能确定意思的,就不必再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是指要依照法条用语的文字意义和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法规范的意旨,而不得超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该文字意义上的可能范围。
当日常用语出现多义、歧义时,就要借助专门的法律用语来表达,此时,专业术语的解释具有优先性。
其次,在没有专业术语的情况下,此时,就应该考虑使用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待解释的法律条文,在法律文本的篇、章、节、条、款、目中的前后关联位置,以及与相关条文的关系等来求得适当的法律意旨。
体系解释包括:扩大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四种。
体系解释应当以下列四个要求作为出发点:
第三,经过体系解释仍然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此时,就得借助历史解释的方法。
第四,如果上述解释都解决不了问题,应当采用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不仅可以用来解释,而且还可以用来充当检测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的工具。
第五,如果用目的解释仍解决不了的,则应从宪法角度来解释。
对于得出的多种结论,应当选择与宪法规范含义或价值取向相一致的,且这种解释仍不得超越法律文本用语可能字义范围的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每一种解释方法都代表了一定的价值取向,解释结论的得出,常常是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或不断博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