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

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的伤残问题,比如交通事故致残、被他人殴打伤害致残、工伤致残等等情况,那么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时,经常会发生争议,一方希望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一方希望可以尽量少给点钱来止损。因各自的出发点和利益角度不同,彼此之间必然会产生分歧。 而一旦走上法庭,最有力的依据就是第三方作出“伤残鉴定”意见,以此为据,再进行一系列的赔偿金计算。

面对如此重要的鉴定,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小何老师从以下五个方面给大家分享一些注意事项。

一、大家需要了解我们的残鉴定的标准是以哪个为准?目前我们国家涉及伤残鉴定的标准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工伤导致的伤残,第二种情形呢是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鉴定;第三种情形呢涉及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案件所导致的伤残。

以上三种情形导致的伤残,我们适用的鉴定标准是不同的,第一种工伤导致的伤残我们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的标准进行鉴定。这种情形呢通常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的工伤伤残评定。

第二种交通事故等导致的伤残呢,我们通常适用2013年6月8日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这个标准还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第三种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案件造成的伤残鉴定呢,我们通常适用适用2017年1月1日执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二、一旦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那么我们的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我们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这三个标准都是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标准划分等级虽然都为10个等级,但其划分的依据不相同,相同的损伤,在不同的标准下鉴定,会得出不同的伤残等级。

三、既然标准不同,分类不同那么我们一旦导致了伤残,需要做鉴定的时候,我们的鉴定要到哪里去做?需要哪些手续呢?我们做伤残鉴定,必须要到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为鉴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必须需要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还要有伤残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做伤残鉴定,我们通常去做伤残鉴定时,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个伤情鉴定啊,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只有这样伤残鉴定机构才会受理你的申请。

四、伤残鉴定一般是什么时候做呢?通常呢,一般是在受伤之日起3个月-6个月的时间内做(具体需要根据伤情来确定时间,在鉴定前可先与鉴定人联系,以免错过最佳时间)。用专业术语来说,应在原发性损伤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就可以进行鉴定了。

五、对伤残评定不满,能否申请重新鉴定?答案是可以的,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不服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原则上只能重新申请一次。为什么只能重新申请一次呢,如果没有次数限制,无限要求鉴定下去,这对于正常的伤残评定和受害者的损失就无法补偿了。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