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全责判1年缓刑(撞死人一般拘留时间)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开门不慎,撞倒电动车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

案件回顾

今年3月8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驾驶京牌小客车行驶至某学校西门外路边停车,推开车门欲下车时,后方驶来一辆电动车,撞在了打开的车门上,骑行者曹某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两车损坏。后曹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3月9日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主动赔偿曹某某亲属20万元,配合保险公司理赔113万余元,取得了曹某某家属的谅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张某某下车时未注意安全,造成曹某某受伤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张某某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机动车司机在道路边下车开门,因未注意后方来车及行人贸然开门撞倒骑车人、行人事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事故轻则致伤、致残,重则可能致人死亡,机动车驾驶者、骑车人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类似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驾驶者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骑车人有责任的,也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自担自身部分经济损失。因机动车驾驶者违法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生活中,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同一道路通行的情形较为常见,法官提示,为避免类似惨剧发生,需要全体交通参与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持良好习惯。驾驶人在行车道路上停车时,要提醒自己及乘车人开门前注意观察四周行人、车辆情况,确保无车辆及行人通过方可开门,骑车人和行人也要随时注意车辆情况,保持安全距离,防范车辆突然开启车门造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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