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案例:

蔡先生与何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八岁、一个五岁。因蔡先生工作受挫后不愿上班,一直待在家里玩游戏,夫妻关系紧张。何女士多次劝说无效后,提起离婚诉讼。蔡先生威胁何女士如何不撤诉,将到其单位去闹,见何女士离意坚决。蔡先生遂在上班时间在何女士公司楼下拉横幅:,上写“何某某乱搞男女关系,嫌弃丈夫欲离婚”。并在何女士公司门口静坐,向何女士公司领导反映何女士与异性在外开房事宜。何女士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先生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具体来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两类:侮辱和诽谤。就是通过恶意的意见表达和描述虚假的事实以此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而名誉权损害的后果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害。

法律上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侵害人实施了侮辱或者诽谤的行为;

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即明确指向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被第三人知悉。换言之,侵害名誉权既然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那么,必然是社会公众知悉这个侵害行为。

本案中,蔡先生的行为一是扰乱了何女士以及其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拿不出任何何女士与他人开房的证据,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本案值得注意的是,何女士要打赢这个名誉权官司,还需要举证证明蔡先生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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