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

销售免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纳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看出,上述化工企业如果日常核算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所发生的进项不存在也无法按照财税[2005]165号规定划分.

医院销售药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再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所以,医院销售的药品是交税得,我们购买得药品都是含税价.其他销售保健品,及医疗器械应该都涉及增值税得缴纳.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因此,医院销售药品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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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院需要缴纳增值的情形,如下:

1、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销售免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怎么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销售产品取得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某些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出售的产品免于征收增值税,相关的账务处理请参考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对增值税的知识有更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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