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意思(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讲解)

一、法理

1、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①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②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2、地方性法规: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包括: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自治法规: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4、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另一类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一类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二、宪法

知识链接: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共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四部宪法——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诉愿权

《宪法》第41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2)劳动权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43条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②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6)文化权利与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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