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赔偿项目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1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等赔偿。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查询重庆市停工留薪目录,根据工伤目录确定停工几个月)。
六、鉴定期限生活津贴:该部分生活津贴是指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的生活津贴,工伤认定书时间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出时间,间隔几个月,应发几个月的生活津贴,该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可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70%发放
具体赔偿明细见下表:
项目
计算方式
合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7438(社平工资)×12个月
8925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438(社平工资)×60个月;
446280
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人工资)*X个月
医疗费
实报实销
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元(本人工资)*X个月*70%
交通费
以票据为准,没有票据的法院酌情处理
康复费
实际为主,可跟医疗费一并支付;不能计算的等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