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款抵扣增值税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例】小亿房地产公司2018年12月的销售额是5500万元,购买土地的总价款是2200万元,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是100万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50万平方米.
账务处理如下: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50÷100×2200=1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
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1100÷(1+10%)=1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
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怎样抵扣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
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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