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小企业免税政策如何解读
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无偿资助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此外,中央财政还设立了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缓解融资难问题。同时,地方政府也相继设立了多只旨在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一直在变化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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