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赠与合同系无偿、单务合同,为了防止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特定情况下系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即赠与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二、合同履行阶段条件,即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也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实质与任意撤销权相同,只不过具有了法定的撤销事由,故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具体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由赠与人自行决定。
三、主体条件:
1、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一般多为赠与人本人;
2、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受赠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则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四、法定事由,根据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那么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事由也有所不同:
1、双方无特定的身份关系,那么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事由应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至于严重侵害的程度从侵害后果来判断,但无需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过。这里的近亲属参照《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
2、双方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事由应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1)这里所指的扶养义务应作广义解释,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
(2)需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否则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3、双方虽不具特定的亲属关系,但双方之间的赠与附有特定义务,这时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事由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又出现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法定事由,则赠与人仍享有法定撤销权,受赠与人返还赠与利益的同时,可以要求赠与人承担其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成本和费用。
五、行使的期间条件。
1、在符合《民法典》663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当符合两个除斥期间的规定:
(1)自法定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赠与人未行使的,法定撤销权消灭;
(2)赠与人在以上5年的期间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法定撤销权归于消灭。
2、在符合《民法典》第664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也需同时符合两个除斥期间的规定:
(1)自法定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行使的,法定撤销权消灭;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以上5年的期间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的,法定撤销权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