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记录几年消除(2022年行政处罚法最新规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此,我们解读如下:

一、二年、五年、法律另有规定

1.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一般为2年;

2.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时(2021年7月15日生效),专门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延长至5年(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行为终了之日在2021年7月15日前的处罚时效应仍为2年);

3.其他法律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86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在税收征管领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罚时效为5年。(需要说明,对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处理)

二、何谓“未被发现”

“未被发现”指的是未被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发现。因此,违法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虽然自己在处罚时效内知道违法行为但未向主管机关反映、举报的,仍属于“未被发现”。但此处“发现”并非指主管机关正式立案,而是指主管机关通过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因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收到材料。

在(2020)京行终618号一案中:2014年4月2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为某上市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信息披露问题后,于2015年12月18日,向该会计师事务所调取了2013年审计工作底稿的电子版。2016年5月18日,证监会向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调查通知书,于同年2016年6月30日决定立案调查。该会计事务所认为本案立案调查时,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遂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法》中的“被发现”,是指可能构成违法的行为进入行政机关视野,并不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故本案中,证监会于2015年12月18日调查取证时即已属发现其违法行为,故案涉处罚未超过处罚时效。

三、何谓“连续状态”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但对于连续的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还能否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的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不超过2年的即可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但超过2年的,则一般不应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

在(2016)京02行终1664号一案中:某公司2002年5月至2006年3月没有为员工刘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06年4月至2006年7月为其缴纳,但2006年8月至2014年2月又未缴纳,人社厅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认为2002年5月至2006年3月的违法行为因为之后4个月的缴纳行为而中断,已超过处罚时效,因此仅责令该公司为刘某缴纳2006年8月至201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员工不服,提起行政起诉。北京高院认为,该公司每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违反同一行政处罚规定的独立的违法行为,虽然中断3个月,但中断前和中断后的违法行为仍处于连续状态。因此,人社厅应当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继续状态”指的是行为本身的继续状态,而非危害后果的继续状态;但相关领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该违法行为本身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仅对“持续状态”做了解释,但未对“继续状态”进行解释)

在(2019)闽01行终330号一案中:2015年1月,某公司向其他公司交付一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2018年4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5条“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该公司不服,认为其已超过处罚时效,遂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局答辩称其交付未经监督检验设备的危害后果依然存在,因此该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但法院认为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有危害后果,而大多数的危害后果都呈现继续状态,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应体现违法行为本身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而非危害后果的不间断性。本案中,建安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交付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上规定的继续状态。

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的精神,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该等规定应作为特殊规定理解。

五、处罚时效在举报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对于超过处罚时效的违法行为,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撤销案件或不予受理,亦无需就被举报行为是否违法单独作出结论(即使不处罚);举报人据此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通常会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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