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
(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人本身,而是人身利益,具体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其产生依据有二:
(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客体不同
(1)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2)债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等)
(4)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姓名)
(5)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抚养、扶养、赡养、同居等)
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分类,对担保物权意义重大。
从权利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成立的从属性;(2)消灭的从属性;(3)处分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从权利的典型代表。
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注意】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5.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支配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请求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非财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2)基本义务、附随义务。
3.民事权利之竞合
这是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个标的,依各权利行使时可发生同一效果的情况,亦称权利之并存。对于权利竞合,除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外,权利人有选择行使权。如何选择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四、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行为或事件→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及效果: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
例如,一项关于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范,该规范的法律要件包含以下若干法律事实:须有房屋存在;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以上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实若被当事人充分运用,那么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事件和行为
1.事件
(1)自然事件:无人的参与,且人力不可抗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2)社会事件:有人的参与,但人力不可抗之。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的法律后果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行为
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两种。
(1)表意行为
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意思表示为准。
②准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意思通知(催告、要约的拒绝),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情感表示等。
(2)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先占、添附、建造、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
(三)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
(1)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次;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委托人与受托人间无法律关系);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好意施惠与合同的显著区别:无偿、无法律约束力。
(3)合同原则上是有偿的,有两个例外。
绝对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与保证合同。相对无偿合同:无约定推定为无偿,民间借*、保管与委托合同。
2.订立婚约(背后的给付属于)≠支付彩礼(附解除合同的赠与合同):
(1)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2)“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
(3)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情况,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①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彩礼的,但离婚后,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
3.情谊行为
不具有法律约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道德领域调整的关系,无法强制执行。
4.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
(1)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2)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5.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如夫妻约定不要小孩。
本期框架
自己跟着本期框架,回忆下今天所学内容,看看自己掌握了多少。
一、民法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客体不同
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3.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5.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类型
2.民事义务的分类
3.民事权利之竞合
四、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事件和行为
1.事件
2.行为
(1)表意行为
(2)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三)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
2.订立婚约(背后的给付属于)≠支付彩礼(附解除合同的赠与合同):
3.情谊行为
4.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
5.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