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他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我国可以上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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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马襄平律师解答: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
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马襄平律师解析: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重大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1)总则部分取消了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指导地位,而同时未明确规定其他归责原则作为替代,这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最终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具体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内容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刑事赔偿部分“错误逮捕”修改为无罪羁押赔偿,即只要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无罪,即给予赔偿,并不严格要求原来的逮捕违法,这进一步表明刑事赔偿中结果归责原则的确立。具体为,原《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修改为现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