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包括什么内容(侵权的构成要件三要素)

一、《侵权责任法》的前世今生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原《侵权责任法》分12章共92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有144条,而且是和《侵权责任法》同一天实施。

有人觉着奇怪,既然是同一天实施,为啥不能结合在一起?而且你最高法出台的解释竟然比法律条文还多,你到底是解释法律呢?还是修订法律?

@法眼扫描 作为一名律师,还真不好回答这样的问题,反正律师在实务中运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机会要比法律法规多,而且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往往更贴近现实。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第七编“侵权责任”,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从1164条到1258条,共94条。

为了对比分明,将原《侵权责任法》12章也列出来吧,第一章“一般责任”,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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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原《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区别

1、前三章的内容表述差别较大

从上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原《侵权责任法》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三章及以后和原《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及以后,除了文字表述稍微有差异外,基本顺序和结构是一样,但前面两三章的内容、结构差异较大。

(1)对民事权益的描述不同

《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而《民法典》1164条就一句话: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那是因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只是《民法典》的一部分,而且还不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民事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在其他章节会有表述。

(2)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原《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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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了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规定是原《侵权责任法》没有的。特定物,比如两人的订婚戒指,唯一的一张合影,唯一的一份荣誉证书,具有传家宝性质的物品等。

2、责任主体特殊规定中的差异

(1)关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

《民法典》增加了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人侵害第三人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提供劳务的人进行追偿的规定。

比如我请人给我修房子,结果修房子的人从房顶扔东西砸了别人,我除了给人家看病承担责任外,是可以向修房子的人进行追偿的。这一点原《侵权责任法》就没有。

(2)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甚至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原《侵权责任法》没有类似的规定。

3、产品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差别不大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1)取消了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1210条直接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取消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规定,这样便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付,否则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大家知道保险公司肯定不愿意赔偿,这样就必须通过打官司,托上一两年,不便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增加了挂靠车辆出险后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挂靠车辆出险后,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原《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的。挂靠车辆从事运输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原来没有规定,《民法典》等于堵上了这个漏洞。

(3)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责任规定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非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无偿乘车人的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这是新增的,因为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比较多,亲朋好友免费搭车结果出了事故,因为责任问题成了仇人,出现这样的情况,毕竟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乐意看到的,所以要减轻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差别不大。

6、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1)增加了环境修复责任

《民法典》1234条规定了损害环境可以修复的,国家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请求侵权人进行修复,不修复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2)增加了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了,侵权人对损害环境的应当赔付环境因损害和修复期间的损失;环境永久功能损失的损失;清除污染、修复费用;防止损失扩大的损失。

7、高度危险责任规定的差异

区别不大。

8、饲养动物损害规定的差异

区别不大,《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些受害人故意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的,要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比如虽然人家没拴狗,但你就要和狗斗气,结果让狗咬了,这就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了。

9、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规定的差异

(1)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1253条规定,建筑物掉落物件导致他人受害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

原《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使用人承担责任,《民法典》增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让受害人足额得到赔偿。

(2)增加了物业官司对高空抛物的责任

《民法典》1254条规定了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责任。

三、总结

以上是@法眼扫描 总结的区别,但这种区别主要大的方面,并不是把文字的区别也找出来,那就太长了。

如果要详细了解两者的区别,还是要认真阅读《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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