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
——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
因此,劳务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而应当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简单来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两者最主要的区分是主体的性质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我们在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分析双方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而更好的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纠纷大多数都是基于劳务输出而换取劳动报酬的纠纷,它不像劳动纠纷拥有仲裁前置的程序,可以直接向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进而维护劳动者自己的权利。劳务合同纠纷其基本原则还是基于合同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行业劳务纠纷的我们可以很清晰的以施工场地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提及诉讼,但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明确住所地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大多是以金钱为争议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劳务纠纷的案子往往是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来起诉自己的老板,那么对于劳务者追索劳务报酬来说,劳务者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可推得劳务者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劳务者可以在找不到雇主又无法确定劳务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情形下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诉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