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买卖合同(定金协议)
立合同人 甲方(卖方): 乙方(买房):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屋使用权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座落在 房屋永久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售的房屋使用权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使用权。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使用权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购买定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成交价款一次付给甲方,购买定金在付款时冲抵成交价款,同时甲方应给予乙方收款收据。
第四条 甲方应于付款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甲方应结清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房屋使用相关费用(包括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若甲方未按约定结清,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结清各种费用后,将本户公用事业缴费卡交予乙方。
第六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使用权是合法取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将合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交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三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三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伍佰元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三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应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本合同交易由青岛真意达房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公司对合同所涉要件,作尽职查证、见证责任保证无虚假、非法等情节,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费由乙方承担(另外有约)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一份,中介副本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中介)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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