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中,通常出借人与借款人会约定分期还款以及按月支付利息等条款,如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或者未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依据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
01预期违约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通俗的来说,预期违约就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02民间借*案件中预期违约的认定
在民间借*案件中,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或者未按期还款,对于已经到期的借款或利息,借款人无疑是构成违约,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约清偿;对于尚未到期的借款就需要适用预期违约的规定,可以认定借款人以行为表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将不会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据此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
03加速到期条款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生预期违约时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的立案要求不同、裁判者的专业素质不同,在主张预期违约时仍是困难重重。
编者曾代理一起涉及预期违约的民间借*案件,在立案时法院立案庭坚持要求提供债权到期证明,否则不予立案。经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只能变更诉讼请求,仅主张已到期部分的债权;待立案后,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全部债权。但开庭后,审理法官明确表示不会支持未到期部分的债权、要求我方不要缴纳变更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我方坚持缴纳了诉讼费,并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和案例检索报详细阐明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的依据及出借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包括未到期债权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在实践中主张预期违约困难重重,编者建议在合同中增加加速到期条款,即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或未按期偿还当期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
裁判规则
1、民间借*案件中,借款人否认借条真实性属于明确表示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失信行为,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将逾期归还及未到期归还的借款一并立即归还
案号:(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40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凤在出具借条后,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籍以借条不真实之词实属明确表示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王某凤的行为构成了预期违约,厉某珍因此要求王某凤归还全部未还之款,有合法依据。
2、民间借*案件中约定按月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拒不按月支付利息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案号:(2018)沪01民终184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顾某飞从未按月支付利息,且经本院核实,其有多起借*纠纷案件,此举正是上诉人顾某飞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对借*合同的预期违约。
3、民间借*案件中约定分期还款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的,应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逾期违约
案号:(2019)京01民终1143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受法律保护。谈某与袁某怡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袁某怡向谈某支付借款后,谈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谈某迟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袁某怡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谈某主张的案涉借款并未到期,袁某怡无权起诉的主张,由于谈某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袁某怡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亦无不当。”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