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合伙企业亏损了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该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和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总额,再按各投资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总额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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