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合同并收款,分公司开票可以吗

总公司签合同并收款,分公司开票可以吗

不可以的,因为分公司也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要由分公司开发票收款,建议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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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1、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税款缴纳

对于子公司,根据新企业额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使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对于分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所得税审批及备案事项

因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

因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 其他税种影响

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房产、土地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产生影响.

总公司签合同并收款,分公司开票可以吗?在实务工作中要是遇到这种情况,财务应该要能够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样以后才能够避免发生纠纷,造成各种麻烦或是产生经济纠纷.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也可以就开票、收款问题先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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