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按照个税条例,原则上要是在发放当月,视为一个月工资计缴个税的.现时操作中,本着客观、公平原则,核算工资计算代扣个税,往往可以进行分月计核,但在个税申报系统申报时,需要对申报明细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使申报纳税额与代扣纳税额一致,即企业单位在总额上不存在纳税差异,但此时,存在工资核算明细与申报明细不一致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寻求理解与支持.
第一种情况: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
有时候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或者天灾人祸,可能没办法及时发放工资.等到企业正常的时候,就会在一个月内合并发放数个月的工资.遇到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的时候,我们先向税局说明情况,最好有书面说明,就等于像是具备了一个案.向税局说明情况之后,正常申报未按时发放的工资,虽然实际上没有发放,但是也可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合并发放工资的当月,把以往应发而未发放的工资踢出,再申报剩余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
2017年12月份的工资4500,正常发放时间是:2018年1月份,但由于企业资金困难,拟定在2018年2月份发.
这样的话,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和2018年1月份的工资,就合并在2018年2月份发放了.
1,2018年1月份向税局书面说明情况.
2,2018年2月份正常申报2017年12月份的工资45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元.
3,2018年2月份发放工资9000元,3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用9000减去2月份已申报的工资4500后,再申报1月份工资,最后扣缴个人所得税30元.
第二种情况:补发以前的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以前的工资已经正常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也正常缴纳了.但由于公司对员工以往的工资做了相应的调整,需要补发以前的工资.这种情况也需要向税局书面说明,然后把补发的工资,摊回到以前的工资,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
2017年12月份工资4000元,已在2月份正常申报,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元
2018年3月份发放工资4500元,并补发2017年12月份工资500元.
2018年4月份个税=(4500-3500)*3%+((4000+500-3500)*3%-1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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