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监管失职要承担的责任)

一、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施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