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所得税账务处理方式
1、税收政策规定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关于对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以及销售额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1+6%)
=(卖出价-买入价)÷(1+6%)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卖出价-买入价)÷(1+6%)×6%
2、账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如何计算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所得税账务处理方式如上,对企业金融商品转让后的税务、账务处理的内容,财务还不懂的话可以多参考本文介绍的做法.另外,在税务上政策并不是固定,它可能会发生变化,财务人员也要及时了解金融商品转让在所得税上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