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里的福利费账务处理
答: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按人员所在部门入账)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开支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计提的福利费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依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以及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但对上述之外的企业,如现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14%是最高扣除限额,实际发生(即已经实际支出)数不超过该限额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工资表里的福利费账务处理就像上文笔者列出的分录一样,福利费依旧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记在职工薪酬的二级科目下,但是关于福利费的扣除有税法的规定,并不是记的越多越好,也不是全部的福利费都能当期扣除的,做账时还要考虑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