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承诺期限怎么写(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

承诺在本质上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然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相关规定。我国采到达主义模式,即承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81条的规定,承诺的期限因要约中是否明确确定而不同。

一、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该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将承诺的意思到达要约人。

1、逾期未承诺的,则要约失效。

2、逾期作出承诺的,该承诺不生效,不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该承诺则视为新的要约。

二、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的,根据要约作出的方式不同,承诺的期限也不同。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承诺作出时一般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在审判实践中,考察合理期限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限,根据要约内容的复杂程度、要约措辞的缓急程度等确定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期限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限,以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要约采用的传递方式不同,所需时间也不尽相同,其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起算点的计算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要约以信件方式作出的,若记载要约内容的信件上写明了信件发出的日期或者该信件的落款日期,则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若信件中未载明日期,承诺期限则以投寄该信件的邮电部门在该信件上加盖的邮戳所记载的日期作为承诺时间开始计算的日期。

(2)要约以电报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人将电报交由电信机构发出之日计算。

(3)要约以电话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受要约人知道电话内容时开始计算。

(4)要约以传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受要约人接到传真件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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