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解读)

世人都说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谁能料到竟真有狠心父母

可以遗弃自己的孩子!

邪念初起,企图遗弃!

被告人小美与男朋友同居期间怀孕,于某医院生下一名女婴。后被告人小美自我感觉经济能力不足,担心抚养孩子会拖累自己的生活,影响与当时的男朋友的交往,遂产生不想尽抚养义务、遗弃女婴的念头。

生而不养,构成遗弃罪!

婴儿满月后,被告人小美与其男朋友稍作准备,书写了字条,备了少量婴儿食品、衣物。二人抱上女婴,打车前往某街道,趁附近没人时,将女婴放置在路边就离开了。后女婴被附近群众发现后救起,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弃保潜逃,再次被捕!

次日,被告人小美被抓获,当日被取保候审。后小美弃保潜逃,于半个月后再次被逮捕。

自我感觉经济能力不足

不能成为遗弃孩子的理由!

小美漠视生命、遗弃幼儿的行为

既有悖于天理人伦

更触犯了法律底线

最终迎接她的是法律的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美无视国家法律,遗弃刚出生一个月的亲生女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小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美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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