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要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吗
答:未实现纳税义务时不通过.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该二级科目核算的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时,产生的待后期确认的销项金额,这样处理解决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会计入账金额需价税分离的要求,符合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也能帮助企业更清楚未来将产生的应纳税金额.
例如:跨年出租房产的业务,如果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最后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会计处理为: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最后一年末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财会[2016]22号文中关于报表列报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在报表中需要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不是在”应交税费”中披露.
销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有什么区别?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要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吗?既然是待转销项税就说明了还没有到确认收入转到销项税的时点,就不需要结转,月末的税金结转主要是针对进项税以及销项税产生的应交税的差额结转的,两者的差别还可以通过上文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