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从具体的适用场景上来看,权益法所适应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通常情况下,这些企业占股的比重在20%到50%之间.而成本法比较适用的则是完全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公司的子公司,通常情况下,适用的股份占比达到了50%以上.
从这点上来看,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不同,权益法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采取这种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方法.而成本法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非常大,因为其持股已经达到了50%以上,属于绝对控制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对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三)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四)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投资.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长期股权投资选择不同方法后在会计上的处理也会不同,财务在做长期股权投资账务时,要知道采取不同方法下的会计处理该怎么做.如果有疑问无法解决的话,建议先找网站上的会计老师直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