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于版权的规定(国家版权法基本规定解读)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版权的人身权利与作者不可分离,因而通常没有时间限制,永久受到保护。但有的国家规定,版权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仅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死后,权利便终止。版权中的财产权利均有具体规定的保护期限,版权保护期一般是就版权财产权利而言。保护期届满,版权失效,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得自由使用之。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行使没有时间限制,不仅有悖于版权保护作者本人权益的主旨,也不利于作品更迅速广泛地传播,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版权的行使规定一定的期限。这是对版权的一种限制。

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 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影、广告 等,播放原电影、电视剧内容,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像中国一些电视台放映国外电影或年代久的电影而没有购买就是无版权放映。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保护期是指法律对作品的版权认可与保护的期限。在保护期内,版权所有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现代版权立法从其最早的《安妮女王法令》(1709)开始,便有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版权保护期一般以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计算。多数国家规定在作者死后保护50年;短则不少于25年,长则有达70、80甚至90余年者。亦有的国家规定版权保护期仅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去世后,版权便终止。法人作品或遗作的版权保护期限,一般以作品出版之日起若干年计算。有些作品,如实用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录音作品等,保护期一般要短于其他作品。

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在我国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各地的版权局,对版权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随着版权意识不断增加,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提供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版权贸易等服务,但在一般省份,这类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除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副省级城市的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外,这个版权保护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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