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滞纳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附加税滞纳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1、 如果金额较小,可列示到本年当中,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1)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 –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 –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 –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 –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 如果金额较大,建议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应税金及附加金额)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 –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 –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应滞纳金金额)

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 –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 –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

借: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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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两个期限难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 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附加税滞纳金怎么做会计分录?具体做账分录可以根据附加税滞纳金的金额来确定,具体金额是大还是小财务自己无法判断,从而不确定附加税滞纳金的入账分录时,就可以多跟网站的会计专业老师沟通,确定附加税滞纳金具体入账分录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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