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从内蒙古来到厦门工作,至今已经10年。最近,玛丽想要回老家陪伴孩子。8年来,玛丽都没回过老家,希望能够请个长假回去,但公司只让玛丽请事假,不允许请探亲假。
那么,请探亲假需要什么条件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另外,其实施细则解释:”《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也就是说,如果玛丽要成功申请探亲假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在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上班;
二、在每年的七天长假以及公休假时间,她回到内蒙古的路程,无法让她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如果玛丽请了探亲假,探亲假的期限有多长呢?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探亲假期间,玛丽的工资待遇怎么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六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