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周岁的赵女士,于2020年初起,在一个叫田女士的月子中心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承接了多家月子服务。2021年5月,赵女士在产妇姚女士家工作完毕后,田女士以赵女士工作不认真为由,拒绝支付赵女士报酬。多次协商未果,赵女士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接到司法局指派,我仔细地查阅了案件材料,向当事人赵女士了解了基本事实。
赵女士之前已经向劳动仲裁中心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被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全文如下: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
X劳人仲字〔2021〕X号
申请人赵女士于2021年5月5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XX月子中心)已收悉。经审 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3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2021年5月6日
附注:
因第1-5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女士已经51岁,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本案的问题焦点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很多都是发现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对相关案件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普遍不认可。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提供用工的人员,一般都是月嫂、钟点工、保洁等本身工作性质就很难区分劳动还是劳务的类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
《宪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可看出,我国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目的在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使其在年老体衰的时候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停止工作依旧可以得到生活保障。法律仅仅是赋予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从而进一步使得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反而利益受到损害。故,坚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退休年龄只是国家政策通过法律手段对到达一定年龄的人的优待,其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更不应该成为某些不良企业榨取劳动者的筹码。
第三种观点认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意思就是,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之间就按照劳务处理;如果没有上述福利保障,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那么结合本案,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根据赵女士的实际情况,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