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用成本价还是售价
答:售价.
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产品售价×数量×13%)
库存商品(成本价×数量)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视同销售处理.
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键要看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区分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转移及改变.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而视同销售又是在税收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所在.
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用成本价还是售价?很多老板觉得这是我自己生产的产品,即使要视同销售,我也有定价权,我就按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计算不行吗?当然不能以成本价来算,既然是视同销售就要以目前市场的销售价格来算.